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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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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 发表于 2021-7-29 16:03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
sdqu 发表于 2021-7-29 20:27 公共厕所发生的偷盗还少么,偏远的地方的公厕强女干也很多。 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吧,维护公共安全也是国家 ...
FreeDog 发表于 2021-7-29 20:23 这举的什么例子。明显理解错了,什么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举例:
sdqu 发表于 2021-7-29 20:14 法律永远是有个口袋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比如,在公 ...
等1下™我老公呢 发表于 2021-7-29 20:09 这个动作很羞耻,打死也不做(灬╹ω╹灬)
louiejordan 发表于 2021-7-29 17:42 还有一些动不动就要手持证件认证的软件也管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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